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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家综合减灾体制 建设美丽中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5    来源:科学时报
核心提示:国家早已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划定的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事件四大类灾种,新的“大部体制”还未考虑综合减灾体制下的国家防灾减灾部,这不能不说是国家防灾减灾顶层设计上的缺憾。

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公布了第七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然而,对应国家早已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划定的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事件四大类灾种,新的“大部体制”还未考虑综合减灾体制下的国家防灾减灾部,这不能不说是国家防灾减灾顶层设计上的缺憾。

2013年,想起十年前的SARS,反思十载的伤痛与重生,我们当时缺位的不仅是公共卫生风险上的防范失控,更有社会综合减灾意识与管理体制上的措手不及;2013年,又是汶川特大地震五周年,它虽增强了国人某些防灾文化意识,且唤来“5·12”国家“防灾减灾日”,但迄今我们仍面临来自国家层面的综合减灾体制上的缺位,这种缺失是未来应对大灾的“先天”漏洞。

作为多年从事城市综合减灾的科技工作者,笔者认为,目前,多数公众早已忘记了当年防范非典感染恐慌的事实,甚至有人不愿回想“5·12”汶川特大地震的惨烈,更不会将公共卫生事件与自然灾害联系在一起。

而这一切,使中国综合减灾管理至今还停滞在纸面和口头上。

尽管3月10日公布的机构改革方案全面整合了食品与药品的安全,但这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四大灾种”中公共卫生综合减灾政策的落实,几乎未顾及其他“三大类”灾种的灾害关联性。

纵观全球,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专设国家首脑统领下的国家紧急救援部、国土安全部等,还专门就安全与减灾事件专设《国家减灾基本法》,使国家灾难按分级与分类的防灾计划有序推进,从而使诸多大灾难防控工作常态化,使防灾投入量入为出。这与中国减灾防灾缺乏远虑,一门心思抓“应急”,缺少真正的优化决策形成鲜明对比。

大部制改革,重在职能转变是正确的,但不可职能缺位,尤其不可缺少本来就没有的综合减灾国家体制。建设美丽中国,综合防御巨灾的防火墙不可缺。

(作者系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副秘书长、中国城市规划学会防灾委员会副主任)

 
关键词: 减灾防灾 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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