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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6    来源:应安网讯
核心提示:应安网讯: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管理,促进应急救援装备科学合理、安全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应急救援装备效能,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重庆市特制定《重庆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管理办法(试行》。

应安网讯: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管理,促进应急救援装备科学合理、安全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应急救援装备效能,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重庆市特制定《重庆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5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管理,促进应急救援装备科学合理、安全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应急救援装备效能,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是指安监系统组织采购和配发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车辆、检测检验仪器、防护器材、救灾装备、抢险工具、通讯设备等。

  第三条 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与技术标准。

  第二章 装备配备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辖区危险因素的特点和担负的任务需要,精心编制装备方案,多渠道筹措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保障资金,通过加大财政预算投入、政企联建、融资租赁等形式,不断提高装备水平。

  第五条 应当由市级统一采购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配置建议和申请,经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审核后报市安监局审批,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 统一全市安监系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标识,喷写“重庆安监”、“重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字样。

  第三章 装备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的建设规划、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和调度使用。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分别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的计划、使用、维护、保养、报废、更新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并配备或指定专职或兼职装备管理人员,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应急救援装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严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管理。

  (一)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装备台帐和派遣、审批、使用、维护、保养等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装备底数清、状态好、调度灵;

  (二)应急救援车辆应按规定完善车辆牌照、保险等相关手续,按时检查以及维修、保养,凡车辆状况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严禁使用;

  (三)按装备性能合理编制和配备专(兼)职操作人员,并强化操作技能、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每半年对应急装备在用状态进行检查、核对,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第四章 装备使用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是执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任务的专用装备,严禁擅自转让、租借或改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的用途和存放地点。

  (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专用于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演练、事故调查处理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特种装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持证上岗,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三)应急救援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所持证照齐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严禁使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车辆从事娱乐、婚丧、旅游等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无关的非公务活动,严禁非紧急公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

  (四)严禁私自喷涂以及伪造、涂改、冒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标志,严禁私自拆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警灯、警报器等标识;

  (五)发生险情时,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装备应当服从上级的统一调配和指挥,密切与各参与单位的协同合作。

  第十二条 凡达到国家法定报废要求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废,并经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核准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由市安监局责令整改或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取消所在区县(自治县)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键词: 救援装备 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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