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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综合防灾减灾社区标准(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22    来源:北京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应安网讯: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工作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基本服务体系,量力而行,统筹发展。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工作纳入区县政府议事日程,加大资金投入,为推动本市综合防灾减灾社区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证。

  北京市综合防灾减灾社区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领导、部门指导、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工作机制、队伍建设、预案制度、物质装备、宣传教育等各项能力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和社区居民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积极性,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全面提高各区(县)和街道(乡镇)所属社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工作效率,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国家和个人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加强本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的整体水平,促进城市有序运行和首都安全稳定。

第二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示精神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结合国家减灾委《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减发〔2011〕3号)和民政部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相关要求,落实好本市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 总体要求 立足当前,着眼于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构建处置有力、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综合防灾减灾工作体系,创建与首都国际化大都市相适应、高标准的综合防灾减灾社区,满足本市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工作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基本服务体系,量力而行,统筹发展。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工作纳入区县政府议事日程,加大资金投入,为推动本市综合防灾减灾社区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证。

第四条 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应急救助与生活保障相结合、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应急响应与长期准备相结合、城乡统筹与协调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部门配合,整合和调动社区防灾减灾资源的原则;

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作用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原则,尤其要切实增强高层住宅密集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救助能力,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 有关定义 本标准涉及的社区是指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综合防灾减灾社区是指通过长期以社区为主体开展综合防灾减灾工作,能有效降低辖区居民及财产遭受突发灾害的威胁,并能随着灾害发生及时做出恰当应变,迅速采取正确应对措施的社区。社区居民是指有固定居所、长期(或定期)居住在辖区内的居民,包括领取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对因城市建设和改造等特殊原因而未及时成立居(村)委会的社区,其所属的街道(乡镇)要做好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此类“临时社区”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 标准使用 本标准是促进首都综合防灾减灾社区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综合防灾减灾社区的工作规范,是衡量有关必备的综合防灾减灾设备和设施建设水平的全市性标准,也是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平安社区”、“安全社区”等社区建设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 防灾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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