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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征民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04    来源:昆明日报
核心提示:近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就《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近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就《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省法制办。电子邮箱:231717895@qq.com;联系电话(传真):0871-63623600。

为应急救援人员买保险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等人员参加的应急救援队伍;共青团、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学校可以组建以青年志愿者和专业志愿者为骨干的应急志愿者队伍;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配备必要的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地点、方位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源、危险区域及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条例文本规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事业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应急演练;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须快速上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联络员制度,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应在2小时30分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应当在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应急处置可征用单位个人财产

按照该《条例(草案)》文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凭证》。

迟报瞒报责任人将被撤职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未确定或者未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隔离治疗和观察场所;未公布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等12种情形一旦发生,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报告突发事件拟罚3万元

有关单位一旦发生以下8种情形,将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进行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先期处置或者处置不当;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急征用;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所在地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未按规定设立与应急需求相适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库;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监控。

 
关键词: 突发事件 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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