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幼儿园要教学生应急知识……6月1日,记者从省人大获悉,《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拟出台。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今日起至30日可通过网络(江西人大新闻网)、信件、传真(0791—88850390)、电子邮件(huanglh@jiangxi.gov.cn)等方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3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据了解,《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将按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事发后3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对突发事件处置将实行分级负责制,坚持人员救助优先。
致突发事件发生或扩大将担民事责任
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未对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未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或者未向社会公布的;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动态管理和检查、监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歪曲、掩盖事实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对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同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照规定制定具体应急预案的;未按照规定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演练的。
此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单位应建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
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商(市)场、影剧院、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也应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学校、幼儿园要教学生应急知识
学校、幼儿园应将地震、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洪涝、火灾、交通事故、溺水、触电、烧伤、中毒、传染性疾病等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开展应急知识教育。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