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条例》共设7章49条,规范了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当地同级军事机关、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相邻地区同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及时、准确地报道突发事件信息。《条例》规定,本省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条例》还就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风险评估、应急培训、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保障、应急平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评估总结、应急知识宣传等工作作出规定。
《条例》是我省首部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应急管理法制建设迈上新台阶,必将对依法推进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提升预防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