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省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求,根据《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和创新消防社会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倾力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全面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全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防灾减灾并重,治标治本兼顾,政府社会协同。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消防法规和规章基本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覆盖城乡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社会化网络基本形成,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升,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形势总体平稳。
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推动消防事业科学发展
(四)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创建活动等年度考评范畴。各级政府要与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并实施半年督导,年终考评。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例会研究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及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部门、本行业系统消防管理。安全监管、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旅游、广电等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
(五)完善地方消防法规体系。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制定加强乡镇、街道、社区消防安全管理、社会消防中介组织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产业集聚区消防建设等方面的政府规章。适时修订《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11年至2012年,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分类制定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与上位法相配套的地方消防法规体系。
(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火灾事故,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按照规定追究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健全部门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火灾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以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消防部门要向发改、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及投资、银行、证券等部门及行业通报有关情况,作为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的参考依据。鼓励和引导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大空间、大跨度、在建高层、地下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全省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应用工作,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高城市防控火灾的综合能力。
三、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全力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八)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设计、消防等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依法加大对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监管力度,并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应加强消防产品质量以及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监管,从源头上防止火灾隐患的产生。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应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大力推广应用逃生自救、灭火作战、高寒防冻、阻燃材料等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社会单位和群众抗御火灾的能力。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消防部门应积极推进城市总体规划中消防专业规划的同步修订工作,“十一五”期间未如期完成消防建设规划的城市,应加速完成消防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