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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09    来源:福州人民政府网站

(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继续征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促进消防力量的多元化增长。招收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等级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充实消防文员队伍,用于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继续加强对企业专职消防队、民办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对在企业改制中面临生存困难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因地制宜地进行公共化改造,努力巩固和发展消防力量。要建立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执勤训练、装备、保障等机制,提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训练水平和应对灾害事故的自防自救、协同作战能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的消防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年度工作目标,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等考评范畴。健全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实施行政责任监察,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编制、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灭火抢险救援、消防队伍发展、消防经费投入、消防宣传教育、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及火灾事故查处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部门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机制。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社会消防工作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当好本级人民政府的参谋助手,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要监督指导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做好火灾预防工作,规范消防执法行为,严格队伍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能力。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要严格按照城市(镇)规划和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布局,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商、文化、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予以有关行政许可,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监督执法力度;发改和财政、建设部门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部队营房、装备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政部门要加强公共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公安、监察、安监部门要严肃查处各类火灾的事故责任人员。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单位要深入开展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建设,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使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设置规范、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持证率达100%。2011年底,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到“四个能力”建设标准。2012年底,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到“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二、建立经费联合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逐年提高消防业务经费的保障标准,确保年度消防经费与当地财政收入同步增长。要从消防系高危行业的实际出发,将消防官兵高危补贴费、执勤补助、消防员人身伤亡保险、健康体检等经费,纳入正常的年度消防业务经费预算给予保障,并逐步提高。要将消防站(建设、修缮)、消防部队装备、综合训练基地、执行社会抢险救援任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专项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给予保障,持续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消防站、消防装备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跟上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要继续加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装备设施建设所需经费投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深入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确保全市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统筹发展。

三、提高消防法治建设水平

(一)完善消防法规体系。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需要,提请立法机关修订《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消防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消防技术服务、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历史遗留火灾隐患等突出问题,积极配合开展立法调研,推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理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机制,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防法规体系。

(二)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认真清理消防行政执法依据,科学分解执法职权,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机制。大力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深化警务公开,公开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进度、结果,增强执法透明度;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技术含量。通过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消防行政执法体制。

(三)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失火案的侦查工作,对达到消防责任事故案、失火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认真学习实践胡锦涛总书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三句话总要求,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切实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和管理教育。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着力构建具有公安消防部队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勤政廉政建设,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确保队伍高度安全稳定和集中统一。建立健全以业绩、品德、知识、能力为导向的人才评价、选拔任用和竞争激励机制,激发干部队伍建设的生机与活力。加强干部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进一步改善干部队伍知识结构,建设学习型干部队伍,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五、强化规划工作组织实施

实行规划目标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把目标任务具体分解到各年度的建设项目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主要规划目标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规划项目的年度检查,及时通报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加强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努力做到年度总结与中期评估相结合,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规划实施动态,切实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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