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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22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
核心提示: 本《规划》主要阐述了规划期内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和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前  言

  “十二五”是福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安全发展,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关键时期。编制和实施“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对于抓住新机遇、适应新变化、应对新挑战,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我省“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92号)要求,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以《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草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为依据,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论证衔接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福建省“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主要阐述了规划期内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和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规划》编制的基准年为2010年,实施期为2011至2015年。

  第一章 现状和面临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全面加强
 
  “十一五”期间,全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不断强化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监管、强化落实,在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平稳态势,圆满完成了“十一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全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逐年持续下降,2010年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2005年减少18506起、1662人,分别下降52.5%和33.9%;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0.23、下降69.3%,比规划目标多下降34.6%;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1.58、下降53.5%,比规划目标多下降30.0%;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为3.83、下降61.0%,比规划目标多下降22.9%;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16、下降97.3%,比规划目标多下降62.2%。


专栏1福建省“十一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序号

指标名称

2005

基数值

2010年规划目标值

2010

实际值

实现情况

1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0.75

0.49

0.23


2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40

2.6

1.58


3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6.01

3.9

0.16


4

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

99

90

33


5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65

59

59


6

火灾(消防)十万人口死亡率

0.27

0.26

0.14


7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9.82

6.0

3.83


8

水上交通事故死亡和失踪人数

35

31

5


9

铁路交通(含路外)事故死亡人数

145

131

56


10

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44

40

16


11

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

53

46

42


  (一)组织领导不断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共同抓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格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了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部门各单位年度计划,纳入了各级各部门政绩、绩效、综治、文明和平安建设等考评内容,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二)法规制度不断健全。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研究制定,出台了《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10多项法规政策,建立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一把手”履职报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制定了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等地方性标准,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符合我省实际的法规制度体系。
 
  (三)安全责任不断落实。全面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履职报告、预警通报、约谈诫勉、挂牌督办和“一票否决”等制度,全面落实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强化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深入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全省95.2%的企业参加了安全级别评定;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十一五”期间共查处较大以上事故397起(其中重大事故9起),追究责任人员1300多名(其中重大事故责任人员127名)。
 
  (四)重点整治不断深入。以道路交通、煤矿安全为重点,持续开展了道路交通、煤矿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水上交通与渔业生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特种设备、旅游、学校等十个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发现和整改了一大批事故隐患与问题,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得到改善。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三个方面30条安全监管措施,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煤矿持续安全健康发展,百万吨死亡率居全国先进水平。
 
  (五)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各级安监机构全面升格,增加了内设机构、编制,充实了人员,并陆续调整为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设立了省、市、县安全执法总队、支队、大队,新增执法人员编制645名,执法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队伍建设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六)监管执法不断强化。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督查、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十一五”时期累计开展执法行动280多万次、排查治理事故隐患89万多条、政府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4721项、整治道路交通事故“黑点”1348处、整治“三合一”场所6956处。累计整顿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2万多家,其中关闭煤矿145家,对53家煤矿进行资源整合;关闭危险化学品企业328家、取缔93家;烟花爆竹全部退出生产领域;非煤矿山企业由2005年末的3980家降到现在的1928家等。
 
  (七)基层基础不断改善。全省1117个乡镇(街道)均设置了安全监管工作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安监人员;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省已有294家煤矿矿井达到三级以上水平;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累计完成了433个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组织培训安全监管人员3300多名,企业负责人6.7万多名、安全管理人员62.9万多名、特种作业人员76.3万多名。
 
  (八)宣传教育不断深化。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大力倡导先进安全文化。每年坚持开展“安全生产月”、“海西安全发展行”、“安康杯”竞赛等系列宣传教育活动;2009年承办全国安全生产万里行福建段活动,在各主要媒体发表文章201篇,龙岩新罗区、厦门翔安区被国家安监总局分别授予国家级安全生产宣教基地和宣教联系点;坚持新闻宣传、情况通报、信息快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新闻通报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坚持事故查处情况公告制度,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建立完善电话、网络和短信等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举报平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应急体系不断健全。建立健全了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省、市、县(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省、市和1/3的县(市、区)成立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省、7个设区市和10多个县(市、区)成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依托消防部门建立完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了2支海上搜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8支煤矿抢险救护队、6支化工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交通部救捞局东海飞行第二大队等骨干应急救援力量。
 
  (十)科技兴安不断加强。“十一五”规划的5项安全生产重点工程项目得到全面实施。全省营运车辆安装GPS和行驶记录仪4.9万多套,安装率达75.5%,其中省际班车、市际班车、旅游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全部安装了GPS车载终端或行驶记录仪;44.1KW以上渔业船舶安装AIS系统船载终端8993套,安装率达96.8%;内河船舶安装GPS监控系统132套;完成了煤矿、非煤矿山、职业危害三个实验室建设,建成了全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期)和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一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二期)和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正在建设当中;采取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的方式,招收煤矿专业大中专学生593名;建立健全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各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专家库。


专栏2名词解释

1.“三项行动”:是指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2.“三项建设”:是指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3.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一岗双责”:是指既要对所在工作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5.“企业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应当达到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煤矿“一通三防”:是指煤矿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火灾、防粉尘。

7.“三超”、“三违”:“三超”是指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交通运输企业的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营。“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8.乡镇船舶、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三长责任制”:是指县长、乡(镇)长、村长的安全管理责任。

9.煤矿、地下非煤矿山“六大安全避险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10.“三基”:是指安全生产工作的基层监管、基础管理和基本功训练。
 
关键词: 安全生产 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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