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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第87号令 最低限价和同品牌围标成历史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4    来源:财政部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五十三条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第五十四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第五十六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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