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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第87号令 最低限价和同品牌围标成历史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4    来源:财政部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第五章中标和合同

    第六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第七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七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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