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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2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区县应急指挥工作机制。

  1.区县应急委机制的启动。

  对于发生在城六区、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的一般突发事件和发生在远郊区县的一般及较大突发事件,以及暂时难以判断级别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区县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掌握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进一步加强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县应急处置工作衔接。

  按照相关预案规定,专业处置主责单位和属地区县应急委领导应迅速到达现场,按照“谁先到达谁指挥、逐步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统一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工作。随着现场指挥部的设立,按程序将现场指挥权逐步移交至专业处置主责单位到场最高级别负责同志。

  3.强化街道(乡镇)先期处置组织工作。

  强化区县、街道(乡镇)在人员转移安置、社会治安、后勤保障方面的体系建设。接到预警信息或突发事件发生后,街道(乡镇)要立即组织群众转移疏散、引导救援、上报受灾情况,并在上级单位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继续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应急救援力量的现场处置机制。

  预警发布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和应急队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指挥命令,第一时间作出响应。

  1.应急队伍备勤待命或快速赶赴现场机制。

  相关应急队伍接到预警信息后,要进入待命备勤应战状态,或快速赶到指定地点待命;接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令后,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2.应急通行机制。

  专业处置主责单位应及时会同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启用应急通行证件,共同研究确定应急通行路线,并通报参与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对于没有应急通行证件的车辆,专业处置主责单位应及时将车辆信息和行驶路线通报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组织公安交管部门、属地公安分局在相关路线部署警力,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为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运输车辆快速到达现场提供通行便利,提高应急处置效率。适时启动重大突发事件情况下收费公路社会车辆暂时免费通行的措施。

  3.应急资源统一调度管理机制。

  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物资等资源,要首先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或登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4.现场管控机制。

  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确定核心封控线、安全封控线,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加强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记者等人员及工作车辆、救援车辆进出现场的证件管理,做好现场秩序控制、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5.现场信息报送机制。

  应急队伍应及时将队伍行进和到达情况、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现场遇到的问题等信息,动态报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全面收集伤亡损失、现场处置、队伍物资、后期保障等信息,及时向市应急办及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人员伤亡、处置阶段性进展情况和各类需求信息随时上报。

  6.现场后勤保障机制。

  区县政府和街道(乡镇)负责做好综合保障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场地、办公设备,以及饮食、流动厕所、环卫清洁等基本生活后勤保障。

  7.现场信息采集与技术支撑机制。

  专业处置主责单位到达现场后,迅速建立与市应急指挥中心、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县的通信联系,并搭建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临时通信网络。根据需要,属地区县派遣应急移动指挥通信车赶赴现场,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协调应急通信车到达现场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现场指挥部依托应急指挥移动通信系统、市电子政务专网或公众通信网等现场通信资源,快速搭建现场指挥部技术平台,实现与市应急指挥中心、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县的网络连通。在偏远山区等通信信号覆盖较弱的地区,及时借助卫星通信手段实现应急指挥畅通。充分利用照相机、手持摄像机、车载摄像机等设备,实现突发事件现场图像信息的快速采集与传送。市民防局要为区县应急移动指挥通信车配备微波传输单兵无线终端设备。

  (五)社会公众的响应机制。

  积极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形成“政府为主导、市民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动员响应工作格局。

  1.先期处置指挥员制度。

  接到预警信息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明确先期处置指挥员,在第一时间做好人员转移疏散、引导救援、信息报告等工作。

  2.社会单位和公众响应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突发事件预警及其提示信息,迅速做好应急准备,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报告发现的隐患和受灾情况;要服从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要配合做好道路交通管制、关闭旅游景点、中止大型活动、错峰上下班、学生停课等具体响应措施。

  社区(村)积极组织市民开展自救互救,提供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由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地铁、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系统加强运营服务,延长运营时间。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实际需要,及时开放办公楼、体育馆、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提供应急避险安置服务。

  3.应急志愿者响应机制。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应急志愿者组织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区县团委(志愿者联合会)统一组织,充分发挥本地区应急志愿者现场救援的作用。对前来支援的应急志愿者组织及个人,由事发地区县团委(志愿者联合会)负责,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相关救援,同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八、加强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

  按照“科学依法、统分结合、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保险机制的作用,提升善后处置的法制化、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一)明确领导机构及主要职责。

  1.同步启动善后恢复工作。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批准,迅速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各项善后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或相关单位。

  2.制定并落实善后处理措施和恢复重建计划。

  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及时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和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

  3.确定各相关部门职责。

  根据职责分工和责任主体,发挥民政、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人力社保、水务、金融、保险监管等部门在救灾善后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导区县、协调各方完成目标任务。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将各项救灾善后工作分配落实到受灾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

  (二)明确主要工作任务。

  1.突发事件损失评估。

  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自然灾害灾情数据由市民政局统一汇总、统计、上报,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统计数据可分别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统一汇总、核实和上报。各种重要数据需经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审核、市主要领导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布。

  2.突发事件应对评估。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牵头,会同市应急办、市监察局等单位和属地区县及专家,调查、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信息报送、应急决策与处置等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应对工作事后第三方评估。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易引发不稳定的问题,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恢复重建规划与实施。

  有关部门和区县组织力量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居民饮食、住宿等基本生活。

  4.救助、补偿与抚恤。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修建计划,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居民进行妥善安置。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因应对突发事件采取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依法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和因灾伤亡的人员给予救助和抚恤,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确认,对因公牺牲者进行认定和追认烈士等工作。

  (三)明确工作机制。

  1.依法善后机制。

  坚持情、理、法相统一,运用法制化手段,依法依规、统分结合、公平公正解决群众安置、灾害救助、遗体处理等重要问题。

  2.社会组织参与机制。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善后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3.舆情引导机制。

  由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及时宣传善后恢复重建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并及时反馈、督办社情舆论反映的突出问题。

  4.市场及政策扶持机制。

  更加重视保险机制在突发事件事前防灾备灾和事后补偿中的作用,扩大保险覆盖面。有关部门及区县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赔案受理、定损、赔款支付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损失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给予费用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资助等政策扶持,组织提供物资、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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