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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强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22    来源:北京市政府办公厅

(二)加大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经费投入。本市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区县、乡镇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本市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社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社区综合防灾减灾投入机制,将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根据民政部门开展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各区县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当地常住人口、城乡区域特点,结合开展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客观需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制定相关文件,加强对社区综合防灾减灾相关资金使用的规范管理。对社区综合防灾减灾预警及通讯传播系统建设、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完善与规范、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装备配备、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基层灾害信息员的职业资质培训鉴定及应急队伍的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重点加大对财政相对困难区县的支持力度。

(三)科学规划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区县、乡镇政府要组织编制加强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要将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纳入本地城乡基本服务体系,纳入创新社会管理和城乡社区建设内容。要突出抓好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设施的规划建设,按照“全面覆盖、安全便捷、整合资源、强化功能”的要求,统筹规划社区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社区应急救灾装备停放地、社区救灾物资储备点。新建和改扩建的社区,要配套建设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设施。

(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全局意识,充分履职,加强对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专项业务指导;密切配合,以整合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资源、加强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为首要任务,在综合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灾害预防及应对、后期处置等环节中,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与社区居民联动的工作机制,同时落实督导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社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备标准体系,保证和提高建筑物等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五)强化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要将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装备物资、社区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及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志愿者等纳入全市应急物资、应急避难场所及应急志愿者的管理体系。

(六)加强对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考评。各区县要把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区县政府每年重点工作的考核体系。积极争取把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创新社会管理、创建文明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谐社区等考评范围,严格考核督查。对社区综合防灾减灾中贡献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重大意义,立足于增强社区居民乃至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和《北京市综合防灾减灾社区标准(试行)》(附后),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保障、通力合作、落实责任,多措并举,逐步建立完善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大力支持、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本市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建设工作的整体合力。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研究具体的相关配套措施。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关键词: 减灾防灾 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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