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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01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消防法规体系建设,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健全地方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组织修订《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西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制定综合应急救援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风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隐患综合整治、社会消防中介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政府规章。针对消防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类制定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出台规范性文件,保障消防工作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

  2.完善城乡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依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城乡消防专项规划,结合我省“一核一圈三群”城镇空间布局规划,修订完善各地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太原南部和晋中北部新区结合部共建区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同规划、同建设。统一规划晋北中部、晋南中部、晋东南中部城镇群消防力量体系,合理布置消防站点。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在修订村镇总体规划时,对消防专项规划同步进行调整。

  (二)大力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抵御火灾能力。

  1.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各地人民政府在城镇开发、旧城改造、新建工业园区和城市道路建设时,按照国家规范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对于未开发(改造)的城市建成区和省级重点镇(中心镇),本着“快补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增建或更新市政消火栓。到2015年底前,太原市建成区的市政消火栓达到每平方公里20个以上,大同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建成区达到每平方公里15个以上,临汾市、运城市、晋中市、忻州市、吕梁市、朔州市、孝义市、侯马市、介休市、古交市、河津市、永济市、高平市、汾阳市建成区达到每平方公里10个以上,其他县(市)建成区达到每平方公里8个以上,省级重点镇(中心镇)的市政消火栓符合国家标准。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建成区主要道路增建消防水鹤;在消防供水不足的旧城区以及公园、学校、医院、消防站等重点区域规划建设抗震性能好的循环消防水池;在建成区内的人工湖泊和天然河流规划建设消防取水码头,解决城镇消防供水能力不足的问题。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充分考虑消防用水需要,结合本地自然条件,修建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或消防取水码头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到2015年底前,基本建成市政供水、自然水体、人工水体相结合的城乡消防供水综合保障体系。

  2.加大城市消防站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各地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分年度落实本级城乡消防专业规划中明确的消防站建设任务。在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开发中,将消防站、战勤保障大(中)队等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约利用土地。2015年底前,全省新建消防站108个,使消防站总数达到259个;县级以上城市及重点建设的60个大县城的所有新建(改建)消防站均应达到一级普通消防站标准;经济发达地区根据需要尝试建设航空消防站。加快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的营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2012年,完成全省41个危旧营房和砖混结构用房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方案的编报工作,2014年全部完成改造加固工作。2015年,各设区市20%的公安消防中队应建成室内训练场,满足冬季消防业务训练要求。按照《山西省公安消防部队公寓房建设2011-2015年规划》,完成警官公寓房、士官家属临时来队住房建设任务,有效改善消防官兵公寓住房条件。高标准建设省市两级消防训练基地,2012年完成山西省消防训练基地教学办公区、体能训练区、模拟训练区和消防特种车辆驾驶员训练场地等建设任务,2015年全部实现规划目标。

  3.全面提升消防装备建设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公安消防部队配齐所需的消防装备,不断提升消防装备建设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消防装备日常运行经费保障标准,实现装备运行经费标准化供应。建立完善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机制,2012年所有设区市完成装备建设评估论证。2013年,在山西省消防训练基地建立省级装备和区域性进口装备维修中心。“十二五”期间,各地应按照装备建设年度计划和本级消防专项规划,完成年度装备配置任务,逐年淘汰超期服役车辆;推广应用配置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的消防专用底盘车辆和新型高效灭火剂;统筹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消防宣传教育装备配备。“十二五”末,全省所有公安消防中队实现1辆城市多功能主战消防车、1辆重型泡沫消防车、1辆举高消防车和1辆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的基本配备目标,新购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达标。设区市举高、专勤、保障类消防车配备比例分别不低于18%、22%、12%,基本实现“3331目标”,即:市区消防站大功率主战车数量达到本市主战车总数的30%,特种车数量达到本市执勤车辆总数的30%,配备压缩空气泡沫车的消防站达到本市消防站总数的30%,消防员个人基本、特种防护装备配备率及完好率达到100%。

  4.加快消防通信和信息化建设。依托金盾工程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大力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在建成全省消防调度指挥网、卫星通信网、短波通信网和无线通信指挥网后,要完成省市两级静中通卫星通信指挥车的购置与入网工作;太原市完成地面固定站的建设与入网工作。加强消防通信和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建成远程教育培训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卫星图像传输系统和远程指挥调度平台,实现一体化办公、远程教学、远程监控和远程实时数据、图片传输及指挥命令下达等功能。推广应用消防远程教学、部队教育管理、重点单位信息、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信息系统等应用软件,提高消防业务信息的综合利用率和工作效率。

  (三)全面推进“防火墙”工程,提升社会防控火灾水平。

  1.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并完善规划、住建、房管、质监、消防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形成整治合力,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监管。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房、城建、国土等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2.建立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纳入“平安建设”内容,纳入单位等级、星级评定和安全评估内容,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风险评价和信用等级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价,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主管部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指导成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协会,开展行业自律。重点加强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使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动态完好率达到95%。

  3.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安监、建设、文化、教育、工商、旅游、消防等部门,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单位、文物建筑、建筑工地、“三合一”场所、“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住宅改建工业(商业)用房和生产、加工、经营场所集中区域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火灾隐患,严格督促单位、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公安、安监等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推行“户籍化”、“网格化”消防管理模式,依法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2012年设区市全部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

  4.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管。公安消防部门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等作为火灾防范的重点,从严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标准,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关部门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审核审批。逐步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整改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机制、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建立公安消防部门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和研究工作制度。

  5.完善现代煤化工业、物流业的消防安全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完成化工行业、物流业消防安全发展规划,实行园区(集中区)消防安全评价制度,实现园区(集中区)消防安全合理布局;规范设立消防站(室),配置适应火灾特点的灭火设施;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涉及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按规定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对危险化工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组织消防安全性能论证。

  6.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施工现场要按规定存放保温材料、配备灭火器材,设置消防供水设施和畅通消防车通道,严格落实保温材料进场见证检验制度。施工过程中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设置防火隔离带,避免外保温工程施工与明火、电焊等工序交叉作业,积极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合格的外墙保温材料。

  7.加强农村、社区防火工作。乡镇、街道以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等为依托,明确消防工作管理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各社区(村)、自然村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在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起火灾等方面的作用,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加强对农村、社区企业、出租屋和小公众聚集场所、小作坊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切实改善农村、社区防火条件。实行社区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和农村多户联防,大力开展“零火灾社区、零火灾村镇”创建活动,到2013年全省10000个行政村、社区达到“六有”(有防火安全公约、有宣传标识标牌、有志愿消防队伍,有消防水源、有简易消防器材、有消防管理人员)标准,2015年其他行政村、社区达到“六有”标准。

  8.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启动古城(村)镇、建筑群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建筑特点,重点加强对平遥、新绛、代县、祁县古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消防保护工作。2013年底,平遥古城和五台山佛教建筑群编制完成消防专业规划;云冈石窟在总体改造和建设规划中完成消防专篇的制订工作;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市政消防管网和市政消火栓建设全部满足规划要求,配齐配足特种消防车辆、灭火器材等消防装备,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在平遥通勤机场和五台山机场规划设立消防直升机灭火器材补给等设施。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且距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旅游景区建筑群,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为其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负责消防安全巡逻和初起火灾的扑救。在重要的建筑群建立消防监控系统,实施24小时监控。2012年,全省有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文物保护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针对不同类型的文物建筑开展专项消防安全保护研究,2015年前形成重要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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