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12条,明确了考核工作的遵循原则、组织领导、量化评分、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并针对年度考核内容专门制定了实施细则,详细量化了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和消防安全责任等3大项以及政府领导责任、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公共消防设施、单位主体责任、经费保障等47小项评分标准。
《办法》明确各州、市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办法》规定,各州、市人民政府年底前,将本地区消防工作专题上报省人民政府,考核工作组结合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各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优秀的进行表彰,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向省政府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