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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15  

(三)不断加强各类消防队伍建设完善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的灭火救援力量。

1.提高专业化灭火救援能力。各地消防部队持续深入地开展打造铁军和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强基础训练,坚持科学练兵,既要注重体能、技能和心理训练,更要注重作战对象和装备的熟悉,以及技、战术研究。大力开展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商场、文物建筑、石油化工、地铁隧道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建(构)筑物坍塌、交通事故等模拟化、实战化训练,提高部队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攻坚制胜能力。尤其加强基层指挥员培训,提高其临机处置和科学施救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官兵伤亡。每年对消防部队支、大、中队级指挥员进行轮训,加强战训人才队伍培养,推进消防队伍专业化建设。

2.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开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级政府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严格落实公安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文件要求,在2012年底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招合同制消防员,实现所有政府专职队执勤人数不少于30人,车辆和器材装备全部达到配备标准。同时要逐步公开招考、择优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等级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充实消防文员队伍,各县(区、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照不少于当地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部编制员额的50%招录消防文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条例》要求,对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完成建队工作,并按照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备专职消防队员。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各级政府对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予以重视,特别是在单位税费减免、专职队扑救外单位火灾后的补偿以及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政府和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帮助专职消防队建立队伍管理、业务建设、执勤备战的各项制度,促进专职消防队的规范化建设,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深入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签订劳动合同。

3.统一调度,规范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调度指挥纳入城市“119”和公安机关“三台合一”调度指挥体系,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与消防指挥中心、公安调度指挥系统之间建立有效的联络渠道,使队伍的快速反应和联合作战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同时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统一纳入公安消防部队日常管理范围和执勤训练体系。

()深入推进应急救援工作,提高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1.完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实现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乡镇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的建设目标,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确保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2012年底前全市12个县(区、市)全部依托消防队伍成立应急救援队。力争2015年底前所有市级以上城市和全国县城经济百强县都建有公安消防特勤队,其他县(区、市)公安消防中队建有特勤班。

2.规范工作运行机制。各级政府从本地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出发,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整合各类专业队伍资源,建立公安、交通、气象、通信、卫生、民政、地震、安监、供水、供气、供电等部门及其他专业力量的应急联动机制。通过立法、地方规定等形式确立公安消防部队在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体性事件、群众遇险事件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对各自职责任务、处警范围、指挥调度权限和程序、综合保障标准和措施等事项加以明确授权和详细规定,健全人员装备、定期联席会议、联合演练等制度。加快成立危化品、防爆、地质灾害、气象、生态环保等各方面的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及形势分析评估,积极组织其参与复杂疑难突发事件处置决策工作。2012年底前制订完善所有灾害事故处置预案,明确灾情等级、力量编成、组织指挥、处置程序、通信联络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各地要依托公安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推动建立政府统一指挥的综合应急救援响应和指挥平台,力争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综合应急救援响应和指挥平台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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