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各部门、各应急救援队伍通过采取指导与培训、专业与合成、拉动与演练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联动训练和实战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各应急救援力量根据灾害事故等级响应机制,立即集结到位,在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应急管理机构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实现快速反应、有效联动。每年各级政府至少组织1次多部门参加的应急救援演练。力争在“十二五”期间,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建立,以公安消防特勤队伍为骨干的专业力量网络基本形成,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和预案指挥体系健全完善,应急救援装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队伍整体应急救援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4.进一步健全战勤保障体系。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山西省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11号)要求,将战勤保障大(中)队建设纳入当地应急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从编制规划入手,依托战勤保障大队建设,抓好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建设的总体布局和评估论证,统筹推进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建设。2012年,晋中战勤保障大(中)队完成建设任务。应加强整装整卸车、非机动轮式携行工具等战勤保障装备配备,以满足摩托化前送装备和徒步携行装备的需要。根据公安部出台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各地立足区域灾害事故处置需求,坚持个人防护优先的原则,重点配齐配强灭火、侦检、搜寻、救生、堵漏、洗消等救援装备,重点增配防化救援、破拆排烟、生命搜救等方面的器材、药剂,并在2012年全部达标。
5.推进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等火灾高危单位要全部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与主官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同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安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报送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要素进行评审。在对企业预案评审时要注重发挥各行业专家的优势,尤其是提高预案的实用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相互衔接性。特别要督促已经备案的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五)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
1.以政府机构主导为平台,确保消防宣传的社会性。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要求,实施“政府主导、部门共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方针,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和公民素质教育范畴,将《纲要》的实施纳入议事日程。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照《纲要》要求,将消防宣传任务纳入相应工作规划,切实履行职责,并作为检查、考评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全民消防安全教育活动。
2.以社会媒体发布为平台,确保消防宣传的经常性。各地广泛利用互联网络、通讯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开辟消防宣传阵地。充分依靠有线电视、户外广告视频、城市和楼宇电视等媒介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公益宣传。积极探索商业宣传渠道,推行消防宣传市场化运作模式,借助传媒机构、广告公司、社会艺术团体和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及时建立消防信息公开发布制度,通过各类媒体客观、及时、准确的发布本地区消防安全状况和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工作动态,形成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2015年,使城市居民消防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消防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3.以消防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放为平台,提高消防宣传的普及性。充分发挥消防站对外开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的作用,邀请社会各界进行参观学习,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积极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通过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进文物建筑”活动。 中小学每年要开展不少于2个课时的消防教育、不少于1次的应急疏散演练。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2012年底,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备功能完善的消防宣传演示车。力争到2013年,全省重点单位的受教育率达到100%,社区达到90%,其他社会单位达到80%。
4.以职业教育培训为平台,增强消防宣传的实效性。充分利用劳动、农业、扶贫、教育等培训资源,积极引导地方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技术学院,开设消防专业和消防课程,将消防宣传培训与就业技能培训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每一名劳动者都能接受消防常识教育,以此带动全民消防意识的提高。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消防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2015年全市建成不少于1家社会消防培训机构。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及特种和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全面推进消防安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使所有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工种人员都能持证上岗。
三、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加强和创新消防工作管理
(一)建立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全面推进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障本规划顺利实施。
(二)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对分管行业、系统和部门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公安、发改、教育、财政、建设、文化、工商、安监、广电、旅游、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力量发展、消防宣传教育、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经费投入等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各级各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促进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投入机制
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预算,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0〕160号)做出计划,由政府财政出资完善装备配备;要完善政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消防事业的建设;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消防设施建设,确保建设资金落实;拓宽消防经费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财力支持,推动全市消防事业快速发展。统筹安排环保、抗震等专项资金,加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投入。
(四)创新和提高社会消防管理水平
积极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提高社会自防自救水平。消防部门进一步提升消防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服务、灭火应急救援水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热情服务,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