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在社会动员的组织中,政府无疑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但社会动员并非只是政府的事,社会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在这方面发挥各自的作用。各种社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乃至个人,在社会动员方面都大有用武之地,有时他们的活动甚至具有政府社会动员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过于依靠政治动员代价很高、可持续性差。当动员超出行政系统范围而成为对全社会的政治动员之后,整个政治体系都被动员起来,而且由于传统政治动员惯性的影响,以及当代中国政治系统对于经济系统、社会系统的优势地位,一旦政治体系被动员起来,整个经济系统、社会系统被纳入政治动员轨道,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被打破。虽然在一定意义上说,这是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但是当政治动员成为唯一动员方式时,应急管理对政治动员的力度、效率都有更高的要求,从而以政治方式对经济系统、社会系统的动员力度也会大大加强,并由此而导致依靠多种动员方式协调配合本可避免的过高代价。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当突发公共事件频率比较小时,面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政治动员效率往往比较高;但如果突发公共事件频繁发生,而且每次危机都以政治动员方式来应对,社会和公众对政治动员可能变得比较麻木,动员的效率会递减。而问题恰恰是现代社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频度在不断加强,因此面对不断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我们必须改变单纯依靠政治动员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式,而转向多元化的动员。
第二,政治动员的方式、手段比较激烈。在政治动员的强大政治压力下,难免出现极端化行为。政治动员是以整个政治体系的能量与权力为支撑的,容易产生“危机压倒一切”、“为应对危机可以不惜一切代价”的认识,在这一认识指导下,很可能产生为了控制突发公共事件而不管其他的极端行为,本文以为,这种应急管理方式将对社会造成巨大乃至长远的伤害。
第三,政治动员往往是以非制度化的、群众性运动方式进行的,对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会有消极影响。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我们的政治动员往往强调人海战术、全民动员、群众运动,这对于战胜单一型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在短期内效果不错,但在目前复合型突发公共事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运动式的应急处置效果已很难得到保证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赋予政府以紧急权力是必要的,但这些权力也应该有边界,应该有程序制约。如果过于依赖政治动员,强大的动员压力往往会使基层管理者忽视、突破法律和制度规定而采取措施,这会削弱法律和制度的规范权威,对整个政治体系长远的制度化建设和法治化建设有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分析政治动员的消极后果,不是要从根本上否定政治动员,而是说应急管理单纯依赖政治动员是不够的。应急管理的动员有多种途径与方式,单纯依靠某一种对控制和战胜突发公共事件其实并不利。
本文认为,在传统的强国家弱社会的情况下,社会发育很不成熟,当然也就不能承担起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动员职责,应急管理不得不单纯依靠政治动员。但是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强国家弱社会的情况发生了很大改变,社会发育度不断提高,并逐渐走向成熟,社会的自主与自治能力也不断提高。而且,随著政治文明的进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公民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张扬,这也促使政治动员在行使政治权力时要在法律所规定和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任意限制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由此也使得政治动员的能力、范围受到一定制约,政治动员也有了不能企及和介入的领域了。政治动员不能承担或难以承担好的职责,可以也应该由社会自主动员来分担。在这一背景下,面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已不仅仅是被动的动员对象了,而是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应急管理,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社区、社会单位等已经能够自主、高效地进行动员了。而在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政府承担着核心力量和主导作用,社会力量起着配合、协助、补充和参与的作用。城市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经费资助、规范指导等多种途径使社会自主力量逐步规范和发展壮大,使之成为城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力量与资源的重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