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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城市应急管理的社会动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15    来源:中国应急救援

四 进行社会动员,不能够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凭政府的行政权力来进行,或者靠社会组织的自觉性来开展。相反,为了保证社会动员的时效性、有效性,必须建立一定的管理机制。这主要在于:

第一,建立互动应对机制。应该明确,政府作为最为强大的社会组织,拥有对社会实行干预的最强大力量,现阶段在我国社会组织还未成熟的现实条件下,其仍然是突发公共事件治理中的权力核心。因此,突发公共事件不是一个完全市场化的治理事务,也不是仅凭社会力量可以消解的过程,政府的协调与控制是实现多元治理的首要前提。在这一前提下,政府需要主动寻求与社会组织建立联合治理的格局,同时社会组织也要积极地探寻与政府协作的途径,填充政府传统治理中及权力回撤后出现的真空,主动回应公共服务领域中出现的治理结构的转型。在此过程中,社会组织一方面自发地展开工作,另一方面需要得到政府的“委托赋权”。因此,有效的突发公共事件治理必然是政府有选择的退却,社会组织有选择的进入,二者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依赖,开展多种契约性、制度性的联合,建立良性、友好的伙伴关系才能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治理,为应急管理社会动员提供动力保障。

第二,建立内部应对机制。各种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治理本身就是对自身形象、影响力和能力的重要检验,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平时很难察觉到的某些缺陷和不足会暴露出来并更加明显。比如,社会组织自身的“志愿失灵”、组织化水平不高、参与较为无序、应急教育和训练不足等。因此,要有效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在突发公共事件治理中的应有作用,需要大力加强其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形成良好的募捐系统、动员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人力资源与政府及公民的沟通和公关能力、管理和控制能力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整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机制。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设计,使社会组织应对机制具有良好的决策系统、清晰的工作流程、有力的社会动员能力和完善的监督机构等要素,为应急管理社会动员提供应有的机制保障。

第三,建立参与治理机制。社会组织是公民基于共同信仰或利益而自愿结成的社团,它在应急管理活动中,使社会个体之间的平等互惠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得到进一步培养,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理解得到进一步加深,它所体现的团结合作、公益精神对于社会文明的发展具有着重大作用。但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社会组织理念还不为大多数人所熟悉,尤其媒体对它们的宣传不够,使得各种社会组织的活动透明度不高,容易遭到公众的猜疑和不信任,很容易导致组织解体或者停滞。这就要求社会组织必须进行合理、明晰的制度设计,明确各自在应急管理事务治理领域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以保证其参与应急多元治理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与此同时,政府也要依法对各种社会组织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加紧制定与完善结社法、行业协会法、商会法、社会团体管理法、民办事业单位管理法、基金会法等,在法律上对社会组织参与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行为加以规范和保障。

总之,应急管理是一种科学管理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动员各自的力量参与处置。特别是我国现阶段,一方面各种公共突发事件多发、频发,另一方面,各级政府的应急处置力量尚较为有限,应该也必须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因此,必须大力开展城市应急管理的社会动员研究,切实从应急管理理论与实践结合来强化该方面的研究,以求为特大城市政府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

本文转载自《中国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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