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XZC2025—G1—001856—JDZB
二、项目名称:广西县级自然灾害救援能力提升装备建设项目——抗洪抢险装备补充采购1
三、采购日期:2025-07-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集美北大道1130号F02栋604-2
被投诉人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蕾坛路2号
被投诉人 2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7层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关于技术参数的评分办法设置不合理、不合法。
投诉事项2: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3: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设置仍然以投标人或制造商的人员数量和人员资质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分因素,属于对中小企业严重的歧视性或限制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
投诉事项4:评审因素未与采购需求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5:存在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4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2、3、4。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
(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