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LZZC2026-G1-260011-GXJZ
二、项目名称:三江侗族自治县综合防灾能力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5-0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尚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8号龙光世纪1号楼十层 1017号办公室
被投诉人 1 :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柳州市三江县雅柳路十二号之二
被投诉人 2 :广西景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静兰路东一巷19号综合楼2楼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6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6月3日经电话联系投诉人后,通过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发出《关于限期补齐补正及修改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于2026年6月5日收到投诉人补齐修正后的投诉书,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1:本项目需要投标人提供实物样品不合理,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投诉事项2:本项目需要投标人提供实物样品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请求: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删除提供样品的不合理条款,修改采购文件。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现已查明:
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定制生产样品及未拆封新样品,投标人可提供现有标准产品或仓库库存样品作为样品,无需额外投入高额成本。同时要求提供样品的超高速涡流喷射风水灭火机、单兵手提式救生器、救援作战背包,直接关系到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与任务成败,仅依靠书面技术参数、检测报告无法全面、准确验证其实际性能、操作手感、做工、材质观感、人机舒适度、适配性及现场使用效果,必须通过实物样品进行现场演示和主观判断,才能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6年0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