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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管理要求》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22    来源:民政部网站

7 制度保障

  7.1 资源

  组织应确保为紧急救援管理提供必要的资源。这些资源包括:

  ——人力资源;

  ——基础设施;

  ——财力资源。

  注:其中人力资源见附录A紧急救助员要求。

  基础设施包括:

  a) 适用的紧急救援器材;

  b) 适量和适用的急救、救生设备、设施;

  c) 必要的消防通道、逃生出口及其醒目的标识;

  d) 急救药品箱和防毒用品等。

  7.2 培训

  组织应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和紧急救助员具备相应的紧急救援能力,该能力基于必要的教育、培训或经历。

  组织应明确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管理培训需求,并采取措施满足这些需求。

  组织应在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管理体系中规定对安全管理人员和紧急救助员的培训要求,培训内容应注重:

  a) 通过培训,使其意识到紧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

  b) 安全管理人员与紧急救助员的职责与作用;

  c) 应急预案内容的培训和演练等。

  7.3 保险

  针对社区公共场所活动的特点和可容纳的人数,组织应参加一定比例的社会“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事故财产损失”保险,以减轻组织的经济负担。

  组织应对紧急救助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关键词: 防灾减灾 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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