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紧急救助员配备要求
A.1 紧急救助员配备原则
社区公共场所应配备紧急救助员,以对突发事件对受害人员实施必要的救援。紧急救助员是经过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能力的人员。对紧急救助员的考试考核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有关标准。
A.2 紧急救助员级别划分
紧急救助员共设三个等级,即:
——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紧急救助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A.3 各级紧急救助员的基本条件
A.3.1 紧急救助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经紧急救助员职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及以上;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公安、消防、武警等复员军人。
A.3.2 高级紧急救助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取得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及以上,经高级紧急救助员职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及以上;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及以上。
A.3.3 紧急救助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取得高级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及以上,经紧急救师职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高级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