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应急救援联训制度。2011年,要建立应急救援联训制度,每年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与社会应急联动力量开展1至2次的合成训练。在此基础上,2012年,省应急救援总队要结合各地应急救援实战需要,规范应急救援训练科目、内容和考核标准。同时由有关部门组织本单位专业应急力量业务训练科目、内容和考核标准的制定,共同指导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开展分业训练、合成训练和联合演练。2013年,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实战拉动演练制度,各设区市、县(市)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跨区域应急救援实战拉动演练。2014年至2015年,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深化应急救援实战拉动演练,实现对社会应急联动单位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一键式”调度和可视化、远程化指挥。
4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各乡(镇)消防队按照有关标准落实人员、器材、装备和营房设施。大力发展壮大社会消防力量,依法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包括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电站,以及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等单位,要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已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要按照国家标准配齐执勤车辆、器材装备和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农村要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开展基本的消防技能训练。
加强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队伍建设,2012年底前,制定出台离队安置政策,落实离队安置编制,创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在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战斗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要参照有关规定给予评功、评残和评烈,落实医疗、抚恤等有关政策。消防文员经培训、考试,取得消防监督岗位资格、行政执法资格,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到2011年6月底,每个支队机关招收消防文员不少于10人,每个大队消防文员不少于5人,各级消防机构取得岗位资格的消防文员要达到总数的30%,到2011年底达到60%,到2012年底所有防火岗位的消防文员均要取得岗位资格,到2013年底,每个公安派出所配备一名消防文员,2015年所有派出所消防文员取得岗位资格。
(四)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1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其他政府负责同志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分管行业、系统和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平安地区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考评内容,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状,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作用,落实例会制度,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推进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结合系统行业特点,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责任。完善消防工作联合监管、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部门依法监管的合力,提高社会消防综合管理水平。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旅游、人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严把审批关。
3落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格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演练;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每季度组织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并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公安消防部门针对单位自评申报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单位自身有维护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护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缺乏维护保养能力的,应委托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专业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规范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管理,落实24小时2人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4严格消防工作责任追究。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衔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将消防发展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同步实施;科学把握规划实施的阶段重点和建设步伐,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有计划、按步骤地推进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全省设区市级和县级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指导标准》,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投入,并随当地财政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增加,满足消防队站、消防装备、消防信息化、应急物资储备等建设经费需求,加大城市建设维护费用于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比例。要将消防员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危害防护装备建设经费、消防专职队员、文员的正常业务费、工资福利、伙食、服装和社会保险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畴,并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发放一定的高危补助。各设区市财政、公安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消防专职队员、文员生活性经费保障标准》,消防专职队员的工资福利水平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等学历、工龄的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消防特种装备建设和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和政策倾斜力度。
(三)强化考核问责。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将规划实施情况列入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目标和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实施评估制度,进行年度检查考评,加强评估、评价,及时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规划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