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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十二五”消防专项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05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4.发展农村、社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乡镇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义务消防队。2015年年底前,所有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义务消防队伍。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可参照以下标准:人数一般不宜少于10人,要有固定的办公、训练场所(可设在村委会、居委会内),并配备1台以上手抬机动消防泵和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消防安全素质教育纳入保安队伍职业培训内容,大力推动企业、社区保安队“一队多能”,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消防业务培训,使其承担服务区初起火灾扑救任务。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公开招募热心消防工作、有一定灭火技能的志愿消防人员,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形成平战结合、快速机动的志愿消防力量体系。

  (四)着力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和社会化

  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单位为主体的新型社会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火灾隐患检查、评估、整改机制,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和社会化进程。

  1.建立健全消防责任目标考核机制。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设施建设责任和检查考评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和解决消防重大事项机制。完善政府消防安全考评体系,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任期目标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要加大消防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促进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2.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为载体,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推行以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督促单位建立“四个能力”建设长效机制。2011年上半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标准化建设基本达标,下半年50%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标准化建设基本达标;2012年上半年所有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标准化建设基本达标。应努力推动非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及较大规模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3.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同)工作机制。

  规划、住建、安监、质监、文广、工商、教育、卫生、交通运输、民政、农业、林业、铁路、民航、旅游、体育、人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行政许可或监管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应严格把关,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函告、通报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处理,形成监管合力。

  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排查、评估、公告、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工作机制,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领导,落实整改责任,消除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并保证搬迁前或搬迁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对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区,应结合城市建设加大改造整治力度。建立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机制,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建筑、仓储场所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调查数据库,为灭火救援预案的制定夯实基础,为消防力量的合理布局提供依据,为综合防灾安全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制定出台加强建筑工程装修装饰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建设工程审批、施工的源头管理。按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颁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及其他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探索和建立对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设计、施工及验收的协同监管机制。

  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和出台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监管机制,落实物业管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经费,将住宅小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纳入小区物业管理,落实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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