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切实做好消防教育培训基地建设。2011年,贵阳、六盘水完成消防教育培训基地建设;2012年,遵义、毕节、黔南、黔东南完成消防教育培训基地建设;2013年,安顺、铜仁、黔西南完成消防教育培训基地建设;2014年,省级消防教育培训基地建成投入使用。消防教育培训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战勤保障大队一并建设。
9.全面优化消防车辆配备结构。根据辖区火灾危险源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优化消防车辆装备结构,重点加强主战灭火消防车、专勤消防车、举高消防车及战勤保障消防车辆的配备。“十二五”期间,新增各类执勤消防车500辆,2012年,所有执勤中队8吨以上主战灭火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及举高消防车配备率达100%,到2015年,所有中心城市必须配备大功率排烟消防车或照明消防车、化学事故抢险救援或防化洗消消防车等专勤消防车,并结合自身实际加强配备强臂破拆车、陆轨两用消防车、远程供水(系统)车、消防坦克等新型消防车辆装备,满足灭火和抢险救援实战需要,使灭火类消防车达到40%,举高消防车达到20%,专勤消防车达到30%,战勤保障消防车达到10%。
10.加强个人防护及抢险救援装备建设。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以功能复合、防护提升、重量减轻为目标,加强消防员防护装备和抢险救援装备建设。“十二五”期间,新增各类个人防护装备
33万件(套),确保按照标准配备率达到100%;不断完善消防装备评估论证机制,进一步加强抢险救援装备建设,按每年20%的增长率配备侦检类、警戒类、救生类、破拆类、堵漏类、洗消类、输传类、照明排烟类等装备,新增各类抢险救援装备2.5万件(套)。
11.加强农村、社区“四个基础”建设。大力夯实农村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基础。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2012年,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2015年,50户以上木瓦结构连片村寨、民族文化旅游村寨要配备1名以上消防协管员。对于已建的老建筑群、无物业管理公司的建筑应加强社区消防责任落实,采取多种方式新建或维修公共消防设施,确定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提高社区防控火灾的能力。重点解决农村50户以上自然村寨消防基础薄弱的问题,到2015年,农村50户以上木瓦结构村寨基本达到消防安全条件。
(三)加强灭火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部队整体实战能力。
12.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在“十一五”消防信息化建设打基础、搭框架、保重点的基础上,突出一体化软件应用和综合集成,形成信息化支撑体系。全面落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加快基础通信网络建设,到2015年,建成全省联网的计算机、有线通信网、350M无线通信网、卫星通信网、短波通信网和3G现场图传系统;完成各级信息中心、指挥中心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安全保障系统和数据备灾中心,总队、支队完成灭火救援指挥系统、移动通信指挥系统建设,所有大(中)队完成通信室和接处警终端建设,切实提高部队快速反应能力和灭火救援战斗力;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全面推广应用包括部队管理系统、综合统计分析系统、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社会公众服务平台等在内的一体化消防业务信息系统,有效提升部队管理水平和消防监督执法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13.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精神,积极发展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伍和消防文员队伍,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到2012年,全国重点镇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要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而未建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完成建队。2014年,省级重点镇、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5年,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历史文化名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要发展专职消防员队伍,招聘消防文员弥补现役警力不足。各地政府要认真落实《贵州省合同制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黔公通〔2008〕50号)规定,按照不少于当地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部编制员额的50%招录消防文员。2012年,全省专职消防员达到1000人(含消防文员150人),并逐年增加;2015年,全省专职消防队员达到1800人(含消防文员300人)。所需经费按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