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011年,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全部组建完成,60%的县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人员装备达标。2015年,建成省级区域性应急救援中心;县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人员装备达到《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各地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完善与社会各行业部门专业力量的应急联动机制和警地联储联运的社会化救援保障机制,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体系。
15.加强专业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特勤队伍和攻坚力量建设,2011年,所有执勤中队按标准配齐灭火救援攻坚组装备,提高部队攻坚克难能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各级水利、地震、林业、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将专业队伍的装备建设经费列入投资计划,建立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石油化工等火灾扑救和危险化学品泄漏、交通事故、抗洪抢险、地震等灾害事故处置的攻坚力量,组建山岳、隧道、水上救援等专业队伍,配备特殊攻坚装备,承担特殊火灾扑救和特种灾害事故处置任务。
(四)推进社会消防管理创新,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16.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等环节中,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把好源头关。各职能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有关规定、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教育、民政、卫生、文化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和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饭店、A级景区。对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17.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地政府要针对本地火灾规律特点,部署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城乡结合部、连片大村寨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督促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18.不断探索消防安全管理新模式。不断探索、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大力推行消防执法“三模式”,即推行标准化执法,力争在规范消防执法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实现突破;推行服务型执法,力争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履行职责使命方面实现突破;推行说理性执法,力争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警民关系融洽方面实现突破。“十二五”期间,要在推进消防文员从事日常消防检查的制度上取得新进展,探索利用公益性岗位补贴发展消防力量建设;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的应用与研究,积极整合高等院校技术资源,强化全省火灾科学实验室建设;建立消防安全评估机制,积极探索消防安全市场调节机制,将消防安全评价体系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积极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转移和化解农村火灾风险,在农村逐步推行农房灾害保险,最大限度地控制或转移火灾风险。
(五)开展全民消防大教育,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体系。
19.提升消防宣传教育水平。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宣传工作的领导,提高干部群众的消防法制意识,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和素质教育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免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景区活动,提高城乡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发挥宣传、新闻、教育、文化、妇联、科协、共青团等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行业优势,整合资源,形成社会化消防宣传的合力。不断拓展宣传阵地,大力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按县级行政区消防志愿者人数不少于常住人口数量3%的比例发展壮大消防志愿者队伍。抓好重大节日活动期间消防宣传工作,增强实效性和针对性。加大新闻媒体对重大火灾隐患及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力度,提升消防宣传工作的影响力和感染力。
20.强化消防教育培训。各地要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技、司法、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培训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及农民工培训内容,鼓励社会力量开办消防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加强对消防中介机构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通过强化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操作人员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达到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要求。继续贯彻落实国家九部门联合发布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和经费保障。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制定全省各级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并落实与本地相适应的消防业务费最低保障标准,并随我省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保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的合理增长。
(二)制度和政策保障。各地政府视自身财力、消防建设等情况制定和落实年度计划,并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奖励和考核问责,保障“十二五”规划按计划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积极对消防工作重大建设项目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全额保障”的原则,按照同级政府制定的年度计划将消防部队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消防设施建设,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消防事业建设,鼓励经济“欠开发、欠发达”地区政府采取“融资租赁”模式推进消防部队营房装备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认真组织实施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实施方案,量化细化工作目标,每年开展检查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