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消防供电建设
1、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关于“建筑供电负荷等级分类”等供电有关规定,确保有关建筑场所、单位消防供电可靠性。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均应按一级负荷整体确定用电标准。
2、严格执行有关电力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对于火灾扑救难度较大的建筑物,在城市电力系统规划中,要首先考虑为其双电源供电的可能性。
3、结合城市电网改造,保证消防供电安全,满足建筑消防用电负荷要求,消防设施供电应达到单独回路供电的要求。
五、保障措施
“十二五”期间,消防工作必须依法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投入、落实责任,强化消防安全意识,建立一个有利于全市消防建设与发展的政策、组织、资金、技术环境,保证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完成。
(一)政策保障
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西宁市总体规划及消防专业规划,将该规划内容纳入城市发展和公共安全保障建设,摆上议事日程,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1、健全各级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考评体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年度绩效考评、任期责任目标考评、社会综合管理目标考评以及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由上级政府负责组织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定期考评、督查,并将考评督查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领导于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健全并落实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当地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安排部署消防工作,集中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政府作出专题报告,上一级政府应组织检查、抽查,并进行考核、通报。
2、强化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大力推行消防工作行政问责制度。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纳入行政问责范畴,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消防监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经费保障、重大人灾隐患整改和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读职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火灾隐患实行省、州(地、市)、县三级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凡本地区、本行业火灾总体形势严重恶化、或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除追究火灾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3、加强地方消防法制建设。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立健全以《青海省消防条例》为基础、以规章和技术标准为支撑、以消防工作责任制为抓手的地方消防工作制度体系。重点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社区农牧区消防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为消防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组织保障
“十二五”期间,为实现西宁市“十二五”期间消防队(站)建设等规划目标,各级政府和业务职能部门应根据西宁市城镇现状规模及发展要求,将我市消防队(站)建设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政府要积极发挥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制定年度建设规划,分工协作,明确和落实责任,积极组织实施,明确建设年限和目标,拓展思路,多渠道分批筹集资金,合理分配建设资金,确保我市“十二五”期间消防工作各项目标的的顺利实现。
(三)资金保障
1、建立健全消防经费预算保障机制
各区县要严格执行《青海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健全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对消防专项经费的投入,并随经济发展逐年有所增加。
2、积极拓宽资金筹资渠道
(1)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部队的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之内的,由地方审批后,其经费应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公安厅青财行字[2010]295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的通知》。积极编制消防业务经费和应急救援支队经费预算,力争经费保障标准的全面落实。在此基础上,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灵活机动的方法,争取重大项目的专项保障经费。
(3)将2011年开始征收的消防设施配套费列入消防建设资金投入开支范围。
《西宁市“十二五”消防建设发展规划》实施后,西宁市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综合能力将得到明显提升,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高,消防法制健全,消防宣传教育普及、监督管理有效、基础设施完善、技术装备齐全、部队训练有素、后勤保障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体系建设将更加健全和完善,为打造“平安西宁、和谐青海”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
附: 西宁市“十二五”消防建设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