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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15  

  第三章 全力构建消防工作责任体系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

  ——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政府领导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分管行业、系统和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

  ——确保消防工作长期持续发展。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本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完善消防工作议事机制。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落实例会制度,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要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对公安机关报告的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事项,以及公安机关报请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推进部门依法监管

  ——部门充分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政府各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抓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结合系统行业特点,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履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责任。此外,相关职能部门应分别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1、公安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2、发展和改革部门按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指导消防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依据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审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3、财政部门负责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经费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维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站、消防战勤保障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基本建设的投入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重大临时任务的支出。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城乡规划制定消防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对不符合消防专业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乡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预留用地,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控制,确保预留用地不被随意占用。

  5、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分别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应当依据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6、市政工程、城市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按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明确内部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工作,为公共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使之处于完好状态。供水单位在进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并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和保养。

  7、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8、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通信等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等市政公用企业应当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市政公用企业和建设等单位在停电、停水以及截断通信线路、修建道路等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9、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10、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分别纳入普法、培训和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

  11、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部门和单位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面向社会义务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12、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完善消防工作联合监管、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沟通信息,研究对策,解决问题。各行业、系统和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消防管理和协助消防监督双重职责,完善行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行业消防安全考核,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并落实信息互通、联合执法、联合审批等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质监、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时要将消防安全状况作为重要依据,形成部门依法监管的合力,提高社会消防综合管理水平。

  ——加强火灾隐患“源头”监管。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有关规定、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教育、民政、卫生、文化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和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饭店、A级景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把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关,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确保消防安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消防机构加强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互通监督执法信息,加大执法联动力度。

  三、落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工作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和相关责任人,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格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演练。每年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单位自身有维护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护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缺乏维护保养能力的,应委托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专业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对消防工作的检查考评。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考评内容,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状,定期组织考评验收。要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政府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要求,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严肃查处火灾行政责任。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及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按照规定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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