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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15  

  第四章 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一、加快城市消防队站建设

  严格落实消防专项规划。2011年底,全市各县(市)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2012年6月前,枣强县大营镇、故城县建国镇和桃城区赵家圈镇等3个省政府培育的省级重点镇要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2012年 底前,冀州市周村镇、深州市前磨头镇、武邑县清凉店镇、安平县南王庄镇、景县龙华镇和阜城县古城镇等6个市政府培育的省级重点镇要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预留用地,由市、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加强辖区消防队站建设,升级改造未达建设标准的消防站;新建城区、开发区和旧城改造的消防站建设要与其他市政设施同步设计、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新、改、扩建消防站9个,其中新建标准普通消防站7个,改建标准普通消防站1个,新建特勤消防站1个。其中,2011年,规划搬迁改建人民路消防站(三中队);2012年,规划新建冀州市特勤消防站;2013年,规划新建南环路消防站;2014年,规划新建市区永兴路、胜利路消防站;2015年,规划新建昌明大街、永安路、育才街、武邑县宁武路消防站。完成消防战勤保障大队和消防模拟训练基地建设任务。

  二、加快消防装备建设

  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辖区装备建设评估论证,加快特种车辆装备建设,推动装备建设科学配备,使执勤消防车辆向大功率、多功能、科技型方向发展,逐步淘汰超期服役执勤车辆。结合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按比例配套解决我市特种车辆装备,重点补充扑救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和抢险救援所需车辆装备,主要包括举高消防车、高喷消防车等特勤消防车辆。到2015年,全市装备建设实现“结构优化、质量提高、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目标,市区每个消防站配备登高车、压缩空气泡沫车、大型抢险救援车各1部。县(市)级消防站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配强车辆装备。2011年,共配备4部消防车。其中,淘汰更新消防车2部,新增消防车2部,市区特勤一中队、特勤二中队分别配备1部压缩空气泡沫车。2012年,共配备6部消防车。其中,淘汰更新消防车3部,新增消防车3部,市区二中队配备1部压缩空气泡沫车。2013年,共新增8部消防车。其中市区三中队配备1部压缩空气泡沫车。2014年,共新增6部消防车。2015年,共配备18部消防车,其中,淘汰更新消防车2部,新增消防车16部。“十二五”期间,全市共淘汰更新、新增消防车44部。消防装备器材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按照消防站等级标准和人员配备。

  三、加强消防供水建设

  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建设、改造消防供水管网,将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管网管径应不小于150mm,最不利点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供水单位在进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规划区内有江河、湖泊和水塘等天然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到2015年,全市新建市政消火栓不少于700个,新建消防水鹤24座,在怡水园附近、人民公园附近、和平桥、人民桥、干马桥等处建设消防取水码头7处。

  四、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

  结合城市路网建设,消除断头路、尽端路,增加道路网密度,提高道路连通度,减少交通阻塞,提高消防车通行能力。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渡口、地下管沟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车通道宽度、间距、限高、承载力以及回车场地等方面的要求。在小区开发建设中,应合理规划小区内部道路系统,使之满足消防车通道要求。对目前部分住宅小区在区内道路上设置的路障,应统一改造成活动路障。新建小区不得在消防干道上设置路障,确保消防车作战通行。在城市建设中应对静态交通、农贸市场等进行合理布置,加强城市交通道路管理,坚决取缔各种违章占道行为,以有利于消防施救和安全疏散。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筑,应严格执行有关消防规范,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及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转,提高建筑的自防、自救能力。大型公共建筑、人员集中场所要与外部城市道路连接,并确保有二条通道与城市道路连通。

  五、合理布局紧急避难场所和救援通道场地

  结合我市城镇化建设“完善城镇化体系、打造生态宜居北方湖城、加快衡水湖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围绕三年上水平和五年城镇改造建设工作,进一步优化城镇消防安全功能布局。在城市中按人口密度,增加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绿地的建设,满足在地震、战争及抢险救援等特殊情况下发生火灾时,人员疏散避难要求。在新建居住小区的开发中应加强小区的绿地建设,绿地系统应与通畅、宽畅道路相连,同时在建成后使用好、管理好,避免遭到破坏及被违章建筑侵占,拆除违章建筑。码头、桥梁、隧道、商业区、化工区等重大工程和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要符合预防、处置突发灾害事故的需要,具备必需的防灾救灾功能。

  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市、县政府要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预留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工作,为公共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其完好有效。供水单位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和保养。有关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测试,及时发现故障隐患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排除。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保证道路宽度、间距、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及回车场等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道路栏杆等障碍物的道路,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

  第五章 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全市要认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积极采取有针对性地措施,坚决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

  一、提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

  ——建立火灾隐患整治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火灾规律和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政府领导要适时带队检查,各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开展系统检查,消防机构要依法抽查检查,社会单位要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自查。

  ——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实行“以证管火”,落实发证机关的监管责任,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项目,审批部门要将消防安全作为审批前置条件,严格依法审批。实行“以房管火”,落实业主和承租户的消防安全责任,加大消防安全投入,保障场所安全;规范多产权、多业主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探索产权分散的商品房屋建筑火灾隐患整改资金保障渠道,及时消除建构筑物火灾隐患。实行“以业管火”,强化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不断改善本行业消防安全状况;各行业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素质,确保具备与所从事职业相适应的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推行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操作人员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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