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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09    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三)深化“法治消防”建设

1.完善消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坚持依法行政。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需求,制定出台《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等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加强建筑电气、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外墙保温系统和外墙装修、中小旅馆和多产权建筑等消防安全法制和标准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切合浙江实际的地方性消防法规体系。

2.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关于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依法进一步履行好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政府消防工作考评体系,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约束制度,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强化火灾事故责任追究。

3.健全消防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强化多警联勤执法工作机制建设,及时将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行政审批、消防产品、消防专项治理等信息通报相关部门。规划、建设、安监、质监、文化、工商、商务、教育、卫生、交通、民政、农林、铁路、民航、广电、旅游、体育、文物、人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行政许可或监管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应严格把关;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处理,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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