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建设
1.健全火灾防控机制。强化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许可项目。对人员密集、易燃易爆、高层地下建筑等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制定消防安全标准,强化监督检查。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价制度,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以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等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明确整改措施、责任、资金和时限,确保整改到位。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挂牌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及时明确督办单位,落实整改责任,限期督促整改。
2.加强社区、农村消防工作。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完善城市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加快农村消防设施建设。城市社区和农村集中聚居区要设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提倡家庭配备常用灭火器材、高层住户配备逃生器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推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和村(居)民多户联防制度。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强化对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指导,加强对农村(社区)企业、出租房屋和小场所等场所消防监督检查。
3.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创新消防安全管理方法,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推动全省经济发达的乡镇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站、消防工作办公室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工作专门机构,2011年27个列入重点培育小城市试点的省级中心镇要完成组建,2012年其他省级中心镇要完成组建,2015年前人口超过5万或GDP超过35亿的建制镇、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要完成组建。其他乡镇、街道要以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为依托,2011年80%的乡镇、街道,2012年全部乡镇、街道要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消防工作。结合国家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推进乡镇消防机构建设。
4.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为载体,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大力推行以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督促单位建立“四个能力”建设长效措施。2012年所有消防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并在非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及较大规模个体工商户推动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5.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发展和培育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探索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凡从事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检测及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消防资质。将消防安全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鼓励社会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等级,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建立消防保险、金融调节机制,使保险承保、金融信贷与投保、信贷单位的消防安全信用、消防安全等级互相制约,促进保险、金融和消防良性互动。推动火灾公众责任险,尤其是要在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强制推行,完善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制度。
6.促进消防科技发展与人才培养。推动建立科研单位、社会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联动研究机制,加快消防科技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强消防科研基础设施建设,2014年完成火灾科学实验室建设,建立火灾模拟实验平台和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加强消防产品检测站建设,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与消防科学研究所或高校合作,探索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评估体系。鼓励地方院校开设消防专业和消防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办消防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培养消防专门人才。鼓励和支持选派消防警官到专门院校进行学习深造,完善和健全消防专家库建设,加强对外的学术交流,培养消防高级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