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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09    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四、实施责任和保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责任落实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消防工作责任制,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督导作用,加强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消防工作领导,切实把消防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建设规划的衔接,倡导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协调发展。要健全规划实施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将本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政绩综合考评体系,督促落实工作责任制。

(二)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实施保障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公安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公安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财政要继续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消防业务装备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倾斜。积极鼓励民间捐资设立消防公益基金,推动社会消防事业发展。

(三)健全实施机制,实行跟踪问效

各级政府要分解落实好规划明确的主要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制定详细的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完善规划实施考核机制,保障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制订规划实施年度评估细则,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和评估,实行跟踪问效,并接受各级人大、社会公众等的民主监督。

(四)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实施氛围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消防发展规划,理解掌握规划的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及相关要求,领会规划精神和消防事业发展方向,明确工作责任。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学习贯彻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良好氛围,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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