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建设
1.健全消防宣传教育联动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宣传工作的领导,指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常态化宣传,确保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体在春节、元宵、清明等重要节假日和“119消防日”等重大活动期间,承担消防安全公益宣传义务;组织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地方课程的重要内容,编进教材,落实课时;科技、司法、工会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安康杯”竞赛活动内容;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共青团、妇联等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要严格落实《省综治委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积极履行本部门的消防宣传职责。各地应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社区、和谐社区、平安家庭的考核内容,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宣传工作重大问题。
2.丰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载体。深化“六进”工作,扩大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面。实施“消防安全从学生抓起”战略,确保每个中小学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开展一次火场逃生疏散演练,每名新入学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学生有1册消防安全宣传读本且每学期接受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2课时。扎实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2012年各县(市、区)至少创建一所“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深化公安消防站开放活动,鼓励专职消防队对外开放,为群众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提供便利。在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消防设施醒目位置设置逃生疏散线路图、消防安全警示牌、疏散指示牌等,广泛开展“三提示”宣传活动。不断完善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落实“消防安全有奖举报”专项经费,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发动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消防文艺作品,推动消防文化建设。
3.夯实社会消防宣传基础。实施“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注重社区、农村消防宣传队伍建设,每个社区、农村要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员。进一步完善消防志愿者服务体系,2011年各县(市、区)招募发展消防志愿者人数不少于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14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数量的3%,各级团委等消防志愿者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消防志愿者管理、服务、保障、考核和激励等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志愿者的积极性。加强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到2015年底,各县(市)建设1个以上设施功能比较齐全、能同时容纳50人参观的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地级市建成一个能同时容纳100人以上参观的消防教育馆。拓展户外传媒宣传阵地,制作动漫视频在户外、楼宇、公交视频等公共传播媒介滚动播放。各县(市、区)要在城区主要道路口设立消防专用公益广告牌。加大流动消防宣传装备配备力度,2015年各县(市)配备具有模拟火灾电话报警系统、模拟烟室逃生充气帐篷、消防知识查询系统等功能的流动消防宣传车不少于1辆。
4.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完善省、市、县三级消防培训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安全培训。2011年建成省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各市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各县(市、区)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培训点。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规定,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2011年前要完成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依托省、市级消防部门分级完成对负责消防工作的乡镇长和社区居委会、村“两委”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轮训。“十二五”期末,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检查维护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率达到100%。
5.推动消防安全职业技能鉴定。依托省级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消防管理中的作用,加快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制度。2011年50%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消防检测行业执业人员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2012年75%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2013年全部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并逐步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操作人员等消防从业人员纳入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2013年力争全部专职消防队队长取得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2015年力争全部专职消防队队员取得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