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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15    来源:应安网

  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以及轨道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要严把消防安全关,依法强化行政许可、备案和抽查。对已经投入使用、生产、经营的人员密集场所、涉危涉爆企业和高层、地下建筑要从严制定消防安全检查标准,强化监督检查。对老城区、历史街区、古建筑要增补消防设施,改善消防通道,加强值班巡查。进一步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核查、论证、公示、督办、销案制度,通过政府分级挂牌督促整改。定期开展检查评价,及时公布评价结果。适时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消除行业性、区域性的消防安全问题。

  2.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发展和培育消防安全管理服务、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中介服务,发挥技术优势,优化和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建立消防安全预警机制,对发生较大以上火灾、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消防违法行为或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或场所,公安消防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消防安全预警信息。各相关部门对预警信号要分别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大力倡导人员密集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消防工作纳入综治考评。依托全市各级综治部门健全农村和社区消防组织。推行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

  3.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单位自我管理。推动单位落实预防火灾的措施,明确和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做好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全面落实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建设标准;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重点人员、重点岗位持证上岗制度,推行行业标准化管理,探索建立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系统。在单位中开展“清网工程”,拆除设在建筑外墙和天面影响灭火救援的广告牌和各种线路。

  4.强化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完善城市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加快农村消防设施建设。设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进一步加强老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边远山村的消防工作,不断提升居民片区自防自救能力。2012年各县(区)要完成70%村(居)委会配置点建设任务。从2012年开始,各县(区)每年要完成20%老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边远山村的村民(居民)居住区配置点的建设任务,每年要完成50%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小区)配置点的建设任务。配置点的消防器材由所在村(居)委会、物业服务单位、小区安保部门使用、管理、维护。提倡和鼓励家庭配备常用灭火器材,高层住户配备逃生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制定落实防火安全公约,推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充分发挥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在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起火灾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强化对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农村、社区企业、出租房屋和小公众聚集场所、小作坊等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配置到位的有关要求,加强农村社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各乡镇(街道)应设立消防管理组织并配备专(兼)职消防干部;各村(居)委会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订防火安全公约,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实行社区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和农村多户联防,大力开展“零火灾社区(村)”和“消防安全示范社区(村)、达标社区(村)”等创建活动。力争2015年所有社区和村庄达到“五有”,即有办公场所、有消防管理人员和志愿消防队、有防火安全公约、有消防设施器材和水源、有宣传标识标牌。

  5.大力推进消防社会化进程。按照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平安社会”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社会消防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消防审批办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消防技术咨询等服务平台,尝试推行城市大型场所、重点行业自律式的消防管理模式,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建立部门信息共享长效保障机制,提高各类救援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6.加强消防科技研究应用和技术服务。 各县(区)政府要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本地科技发展规划同步组织实施。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重点加强新型防火灭火技术、材料和消防装备器材研究应用,提高消防科技水平。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联合制定有关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发挥社会消防中介组织作用。

  7.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政府要建立城市级的消防远程监控,使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中心直接与消防远程监控中心联网,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社会单位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等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和人员值班情况,通过巡检及时发现设备运行故障,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单位通过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实时掌握本单位内部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时发现故障、问题,积极整改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提高社会单位预防火灾、抗御火灾的能力。

  (五)切实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要紧紧围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要求,加快消防站(队)改造、新建步伐,加快消防车辆装备建设,加强消防水源、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火灾报警、调度、指挥、信息通讯系统,全面提高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水平。各县(区)政府要明确专门部门做好公共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每年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现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1.加快公安消防站建设。各县(区)政府应依法加快制定和修编乡镇消防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结合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的要求,加快消防站点及配套设施的建设步伐。到2015年,全市应改建消防站4座,新建消防站共40座。五年规划项目应列入各级政府每年的城建计划,有消防站建设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建设目标责任状,以此推进项目的落实,确保到2015年消防站和消防装备的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并投入使用(具体建设项目详见附表)。同时,要根据实战需要,进一步优化消防装备结构,购置先进实用的高精尖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逐步实现装备发展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促进灭火救援战斗力提升。

  2.加快消防车辆装备建设。各县(区)政府应制定消防装备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和战勤保障装备。结合消防站建设实际,对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调整装备配备结构。

  3.加强消防供水、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消防供水设施的设置应与城市、城镇新区开发、老城区改造、新建工业园区和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城市、中心镇市政消火栓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各类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各乡镇和供水企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所属区域、所属的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工作。所有乡镇及行政村也应按照城市道路要求增建、新建公共消火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修建消防取水口和取水码头,提高村镇消防供水能力;要结合水利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修建消防水池,弥补城乡人工消防水源的不足。结合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变电站等建设,在设计、施工、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确保消防供电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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