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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15    来源:应安网

  3.拓展消防职业培训鉴定。“十二五”期间,要强化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资格鉴定,所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都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并逐步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操作人员等消防从业人员纳入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范畴。到2015年,力争全部专职消防队队员取得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

  4.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完善市、县(区)两级消防培训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依托市消防协会设立消防培训机构,各县(区)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培训点,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到2015年,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检查维护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率达到100%。

  (九)加强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1.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各县(区)政府依托公安消防机构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街道)依托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和保安力量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城乡一体化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2.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各县(区)政府建立应急救援工作联席会议或会商制度,统一领导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急联动的机制,以及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勤联训制度,加强联合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建立和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组织编制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切实提升政府应急管理水平。

  3.强化应急救援综合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增加。制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逐步配齐应急救援车辆和器材装备,并应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掌握本地区应急装备物资情况,建立紧急调用、紧急运送等社会化应急保障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

  (十)推进消防119指挥中心建设,2012年建成消防灭火救援指挥系统

  1.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总体部署,灭火救援指挥系统建设采取“公安(联动中心)集中汇接、语音自动分流”的模式。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保留119处警席,同步监听119指挥中心接警席语音和数据,实现与消防119指挥中心的同步调度指挥。同时,灭火救援系统建设采取大集中模式,将县城的119报警号码汇聚到消防指挥中心,由消防指挥中心统一接处警,再远程联动调度县(区)中队,实现县(区)灭火救援指挥系统的同步建设。

  2.完成图像综合集成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将社会管理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打防控监控平台、数字化城市管理监控平台、交通道路监控平台的视频监控综合集成到119消防指挥中心平台,为消防力量调度提供道路交通、重点单位监控辅助信息决策。

  3.建立城市消防监控管理系统,对我市一、二级防火重点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监控视频进行远程网络监控管理,建立人员自动监测系统,实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自动远程报警和监控室监控值守自动报警,实现全市范围的数字化监控、接警调度,实现重点单位人员定位与计数,为消防监管提供科技支撑。

  4.建设消防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三维管理系统,对我市一、二级防火重点单位进行三维建模,采集单位内部建筑结构、消防设施、消防预案、消防水源,关联建筑300米半径内消防水源、重大危险源,智能联动城市消防监控管理系统,启动建筑内部自动报警系统和监控室监控,为消防力量提供前期消防决策辅助。

  5.落实公安部消防局消防一体化业务信息系统,做好重点单位消防物联网监控工作。公安消防机构依托公安部消防局消防一体化业务信息系统,结合我市地标性的超高层建筑和重点单位,做好对重点单位消防物联网监控工作,提高消防救援能力。

  6.加强消防力量调度,建设消防GPS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和营区监控管理系统,确保五个“第一时间”的落实。

  7.完善火场无线通信系统建设,完善火场三级网调度,2012年我市(含县)达到每名消防战斗员一台手持台,每辆消防车辆一台车载台配备标准。

  四、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管理。各级政府要强化“政府抓消防、政府建消防”的责任意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消防工作责任制,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切实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每年要将规划实施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细化落实本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及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问题,共同推动规划的实施。

  (二)完善规划体系,加强分级管理和实施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2015年前,所有镇(乡)都应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要加强年度消防工作实施计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充分体现和落实本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分期建设任务。特别是要加强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给水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衔接,确保落到实处。

  (三)落实目标任务,分期分步实施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将消防专项规划和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纳入本级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确定消防事业发展的重点和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落实。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及时研究规划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论证、评估,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尤其要按照总体目标和建设时序安排,重点加快推进2011—2013年的三年计划和项目建设。加快建成南宁消防综合应急抢险救援训练基地和完善配套设施(含特勤二站);完成中心城区朝阳站、北湖站、新阳站、沙井站以及武鸣、上林消防大队营房改扩建(新建)工程;新建中心城区南湖站、蒲庙站、平阳站(经开区)、清川站、长堽站、蟠龙站、凤岭二站、城东站、青湖站、水上站以及明阳工业区站;消防站、消防车辆和消防器材等装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完成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形成覆盖城乡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四)完善资金筹措机制,保证经费投入要健全完善消防经费预算保障机制,各级消防业务用房和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要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消防业务费以及地方合作制消防站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确保全市正常消防业务经费增长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对因投入不足而造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欠帐较多的,要加大督促力度,尽快还清历史欠帐;要结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安排落实项目经费,确保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1.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精神。要结合当地消防工作实际,强力推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落实,推动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将消防装备、基础设施等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范围,推动各级政府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并将消防部队经费保障提升为政府行为。

  2.要确保消防经费保障政策的落实,贯彻落实《意见》和《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完善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基本支出按标准保障、项目支出按规划计划实施的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扩大消防业务费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要坚持高于现有水平,坚持定期增长,确保消防经费投入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3.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大投入,要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当地消防工作所需经费足额到位,确保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各项建设任务按时完成。尤其对消防训练基地、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通信、市政消防设施、消防信息化等重点项目建设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大应急救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社会消防公益宣传等要安排专项经费。市、县(区)两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消防事业的扶持和倾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施重点扶持。

  4.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推动消防站建设进程的责任单位,在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的同时,落实该年度建设消防站任务的资金,分成一次性投入建设或分二年投入建设,完成年度制定的消防站建设硬指标,以促进城市消防基础建设的健康发展。

  5.积极鼓励民间捐资设立消防公益基金,推动社会消防事业发展。

  (五)加强立法研究,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改革和发展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自治区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和消防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地方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点完成切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性消防法规、社区消防工作制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地方性标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及标准,完善地方消防法规体系。

  (六)健全责任考评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制定我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的办法,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考评范围,并开展定期督查和考评,对消防工作不力的单位实行消防考评一票否决制,健全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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