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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15    来源:应安网

  4.加快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消防通信和消防信息化建设,重点支持公安消防信息指挥中心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开展消防信息技术研究和开发,为公安消防部队快速反应和实施灭火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全市“119”集中接处警指挥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火场通信三级指挥网,规范火场指挥通信秩序,适时建设卫星通信网、短波通信网、攻坚组通信专网、专职队通信专网等通信网络建设。加强通信保障机制建设,提高部队通信保障能力和指挥效能,实现科技强警战略可持续发展。各县(区)政府建立应急办、安监、公安、消防、地震、环保、供水、供电、医疗、电信等部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配合的应急通信联动工作机制,完成全市消防部队高清级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市本级配置大比例尺电子地图,完成所有执勤车辆和行政车辆GPS终端配备工作。加快小型指挥车的配备及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车“动中通”卫星改装,应用互联网技术促进部队正规化管理,加快实现全市消防信息中心标准化建设。

  5.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在市政建设中要尽量拓宽街道,在街道狭窄区域规划建设回车场;加大对私搭乱建行为的查处力度,拆除占用消防车通道的临时建筑和隔离墩;合理规划建设医院、居民住宅区、商业步行街等公共场所的停车场,综合整治占道经营、占道停车等问题,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大力实施高层建筑无障碍灭火救援工程,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由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在高层建筑周围划定可供大型举高消防车和特种消防车停靠的专用车位,在建的高层建筑应当留足消防车通道,确保高层建筑消防救火作业。

  (1)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继续加快城市道路的建设,逐步提高城市建成区的路网密度,形成结构完整、主次干道分布合理、满足城市消防通道需求的便捷、快速、安全、高效的城市道路网。城乡道路应当保证道路的宽度、限高、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和灭火作战的需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

  (2)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周围设置的消防车通道,必须满足火灾扑救的需要。如设环形车道有困难,可沿建筑物两个长边设消防通道,并留出消防车的操作场地。

  (3)消防车通道的出入口不得设置固定隔离桩等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设施。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保持畅通。住宅区道路上设置的停车位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打造首府“绿城”南宁消防铁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全市建设市、县(区)二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灭火救援攻坚、灾害事故处置专业队建设,强化各级指战员实战能力训练,加快编制完成各类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实现预案管理数字化和“一键式”指挥调度,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实施消防人才战略,积极完善消防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创新消防人才管理机制,加强火灾调查、灭火救援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公安消防部队整体素质。深入贯彻《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切实落实消防员健康保障措施,提高消防员职业健康水平,做好消防员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危害防护装备建设经费保障工作;严格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确保因伤致残消防官兵得到妥善安置,逐步健全完善的消防员职业健康保障体系;推进部队精细化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公安消防队伍。

  1.继续实行合同制消防人员征招政策。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新建一个普通标准消防站则增加30名编制,逐年有计划、按比例招收合同制消防队员从事灭火救援工作;按照不少于市公安消防支队干部编制员额50%的比例招录合同制消防员充实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乡镇消防机构开展消防辅助执法工作,以解决现役消防警力不足问题。

  2.积极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核编、合同用工、规范管理”原则,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根据公安部等部门《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有关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发展目标应符合下列要求:公安消防队数量不符合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有关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公安消防队保护范围以外,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居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乡镇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自治区级重点镇和自治区级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和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有关要求执行。

  3.巩固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市人民政府应加快制定加强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政策,采取政府出资、减免税费等办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单位专职消防队伍。鼓励大型国有、民营企业建立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消防队。已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按照火灾危险性和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改善营房设施,配齐专职消防队员,加强业务训练和队伍管理,足额保证所需经费。公安消防机构要将单位专职消防队纳入灭火救援指挥调度体系,加强业务指导,促进其规范化建设。

  4.大力发展志愿消防队伍。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大力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每年进行专项注册成为消防志愿者的人数不少于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16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数量的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2013年底前,所有乡镇及社区、农村都应建成志愿消防队伍,并开展基本消防技能训练。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大力发展民间消防力量,鼓励以乡镇联办、政企联办、乡村联办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伍。到2015年,基本健全群众性志愿消防组织,形成覆盖城乡的志愿消防保卫力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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