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加强安全科技示范和成果推广
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以安全生产现场的科技需求为基础,以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为目标,以点带面,建立一批安全技术示范工程,同时,通过典型引路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全面开展,切实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的实施。一方面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法依规查处使用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企业。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以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机械以及应急救援为重点,突出技术、工艺、装备、材料的先进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及其适用性、实用性和稳定性,从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制定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推广目录》中筛选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防治和处置切实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加以推广,有条件的企业还应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并结合国内外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需要进行再创新。
第十节 推动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职业危害等行业(领域)与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主要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以省级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专业中心为主体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和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
1.建立公正、公平、优胜劣汰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竞争机制,并根据机构技术能力、诚信情况、工作业绩和发展前景等因素,建立针对鼓励发展、规范发展和限制发展三个类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制度。
2.积极引导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资源优势,为政府部门提供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3.严厉打击中介活动中滋生的商业贿赂现象、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等,促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合法性、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4.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执业制度,充分发挥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执业人员的作用。
第十一节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逐步完善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企业教育和社会化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等方面的宣传活动。实施安全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进寺院”活动。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保护生命、安全出行”、“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与主流媒体、重要网站的联系沟通,采取集体采访、专题报道、深度报道、网站做客等方式,加强安全生产宣传。鼓励和支持编辑出版安全科普读物和音像制品等安全文化产品。
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逐步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特色鲜明、优势互补、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地网络,加强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提高培训师资队伍素质,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培训体系。认真分析领导干部安全素质需求,开展县(市)、乡(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新一轮专题培训。按照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应急管理等,分专题重点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执法资格培训率和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加强高危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培训率及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培训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等行业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大纲、考核标准、教材和考试题库建设。
第四章 重点工程
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建设工程
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建设专业化队伍,改善执法条件,建设强有力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体系。努力推进监管监察方式创新,从防范性执法向服务性执法,从粗放型执法向精细化执法,从单独执法向联合执法转变,进一步提高监管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
一、到2013年,州(地、市)及监管任务重的县级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全部组建到位。同时,着力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办事机构的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设立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并将其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体系。
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选拔与培养机制,建立执法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实现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以岗位职责为基础,分级分类建立执法人员岗位能力评价体系,有针对性地培训执法人员。
三、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要求,进一步加快和完善省、市、县、镇(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所需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保障型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和更新必要的交通工具、专业监督检查设备、现场执法和取证设备以及办公设备和信息化装备,全面推进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保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需要,力争到2015年,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标准化建设达标率分别达到100%、80%和70%,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