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生产安全事故鉴定中心建设工程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省生产安全事故鉴定中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所需的相关技术鉴定和技术分析工作。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接受委托并独立进行事故鉴定调查或协助事故调查组参与调查,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与行政处理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参考依据,减轻相关部门职能负担,提高事故鉴定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第五节 安全生产科技应用工程
强化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在安全生产风险高的行业领域和生产安全事故“重灾区”,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
一、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并于3年内完成。有条件的煤矿要采取矿井通风系统智能分析技术和矿用局部通风机智能调节系统。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采用机械通风、采空区监测监控、中深孔爆破、高陡边坡安全监测、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和装备。
二、“十五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企业实现自动化控制、中央控制和自动联锁控制系统改造升级。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以及公交车、校车、企业自备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2年内全部完成。
四、 三等别以上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等。
第六节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程
加快推进“金安工程”二期建设,构建全省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信息化共用共享系统支撑平台和保障体系。建立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经营动态信息系统,实现民爆物品从生产到销售出库的动态流向监控。依托“金质工程”,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检测检验等数据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依托“金农工程”,完善农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第七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工程
全省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水泥尘肺、石棉尘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逐步关闭高污染、高能耗、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小冶炼厂、小水泥厂等。相关企业要实施砷化氢、四氯氢硅、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铅、汞、铬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环保部门要实施放射性职业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建设。
第五章 保障措施
“十二五”期间,必须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投入和监管监察力度,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和主要任务的完成。
第一节 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
省级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规划、有关指标、重大项目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及投资计划,使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建立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
第二节 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从业人员资格准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安全投入、职业危害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重点修订《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青海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问责、联合执法、执法绩效评估与奖惩等制度。形成以安全生产基本法为主线、政府规章为支撑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妥善处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加大行政救济和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化进程。
第三节 严格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
进一步完善《青海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强化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指标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管理考核监督机制,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加大较大、重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实行企业负责人事故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度。
逐步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安全监管与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领域特点,进一步落实和强化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业、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及行业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重点加强州(地、市)、县两级政府安全责任落实。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按照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四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制度
加强执法监督、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效果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案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建立执法公告公示制度,推行安全许可和执法政务公开,促进合法、公正、公平、公开、透明、高效行使行政职权。
第五节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完善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及全社会多元化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必要的安全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部门财政预算。用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预防与隐患治理、监管监察能力和保障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和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与文化建设,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先进技术示范与推广等方面。要进一步落实《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省级财政在2010年的基础上,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州(地、市)、县财政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并逐年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第六节 完善和推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建立与企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投入机制,逐步扩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的覆盖范围,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落实提取安全费用税前列支政策,其他行业(领域)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加强事故预防控制,建立事故预防基金,逐年增加事故预防费用占工伤保险支出中的比重。探索实行高危行业企业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快推进矿山、化工、建筑、交通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先行试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群防群治、风险共担机制。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与银行贷款、担保、保险等信用评级挂钩机制,实行有保有压的融资政策,在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以及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完善信贷政策,鼓励银行对有偿还能力的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建立完善事故伤亡赔付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大企业违法违规和事故成本。
第七节 积极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
继续充实安全生产专家队伍,设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消防、综合和现场技术支撑8个专业组,在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法制建设和重大决策咨询、标准制定、监督检查、隐患治理、事故调查、应急救援、安全评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节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和各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拓宽和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公开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整改。完善与规范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调查处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九节 创建安全文化环境
文化、教育、卫生、人力资源、旅游等部门加大安全与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区域性公益广告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宣传。在社区、学校、工业集中区等人员聚集地定期举行展览、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教活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环境。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文化作为企业章程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主动意识。
第十节 加强规划实施的评估工作
规划实施中期(2013年),对规划的主要任务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主要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等内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措施和要求,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与完成。